云南,宣威。李某的老板龙某安排他去办理无卡存款业务,李某将25000元递给柜员,在填写存款单时却不小心填成了250000元,结果柜员直接按250000元存在了龙某的账户。发现错误后,该行将李某、龙某起诉要求返还多得的22.5万元,最终该行却3诉3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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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天,龙某安排员工李某去办理25000元的存款,李某对老板交代的事很慎重,他选择去柜台办理该业务。
等到终于轮到了他,李某将25000元递进窗口,柜员很熟练的对李某的现金经过了清点,然后让李某填写存款单。
然而,李某不经意间却填写错了存款金额,将2.5万元写成了25万元。
按着正确的存款流程,25万元应属于大额存款,柜员需要仔细认真地对待,经过人工和机器的清点,再复查、核对,准确无误后才可以办理。
可是那天办理业务的柜员偏偏在操作时心不在焉。在接过李某填写的存款单后,就按上面填写的数额25万元存了款。
李某办理完存款就走了,而此时龙某却收到了到账25万元的提示。
在确定账上确实多了22.5万元后,龙某联系李某问怎么回事,李某也懵了,他并不知道自己填错了存款单。
龙某让李某联系了存款行去核实,李某联系到该行,说刚才办理的存款业务可能存款金额有错误。
谁知,接到李某的电话后,涉事柜员一听说存款金额有错,还没搞明白怎么回事就不分青红皂白的开始推脱责任。
其对着李某一顿义正言辞的说教:自己存多少钱没数吗,别一出问题就往银行这边推,然后回复核实无误就挂断了电话。
李某一想,反正钱是你打的,好心告诉你还不承认错误,那就该谁的错误谁承担,自己不管这事了。
直到该行对账目核对时发现短款了22.5万元,涉事柜员立马想起接到的那个电话,顿时冒出了一身冷汗。她也知道是自己的粗心大意和不负责任才造成这笔资金的缺失。
由于自己当时的态度不好,没有理会客户的好心提醒,涉事柜员知道这事不好办了。
于是她赶紧联系了龙某,对由于自己的不负责任,导致的存款错误带给客户麻烦诚恳的道了歉。
她并没有提自己当时的态度不好说话难听的事,只是要求龙某尽快将22.5万元返还。
龙某也不是善茬回复一句:离柜概不负责,就挂断了电话。该行又多次联系李某,李某也回复:核对无误,然后就置之不理了。
存款行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又不想吃亏,于是就将龙某起诉,要求其返还多得的22.5万元的不当得利。
一、存款行认为,龙某的账户应该收到的存款为2.5万元,由于柜员失误错把2.5万元看作是25万元,并确实将25万元打到了龙某的账户里。
龙某也由此多得了22.5万元,多得的这笔钱,属于不当利益,该行则因此损失了22.5万元,因此该行主张龙某返还多得的存款。
而龙先生称,存款人是李某,该行和李某才存在存款关系,银行找自己找错了,这事和自己无关。
一审经审理认为,这是该行和李某的委托存款关系,龙某不是存款合同当事人,其没有经手该笔存款,对存款的办理过程也不清楚,该行起诉龙某还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驳回该行的诉讼请求。
二、一审存款行败诉,该行当然不肯认输,返回头又将李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
存款行称:由于李某取得不当得利22.5万元,而使该行受到了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李某应当返还这笔不当得利的存款。
法庭上李某称:自己只是老板安排干活的人,老板让干啥就干啥。自己当天只是去帮老板存了个款,存款金额进入的不是自己的账户,这笔钱自己分毫未沾,何来的不当利益?
存款行认为,李某为该案的涉事人员,肯定其参与了该案,说不定已经对这笔不当得利的22.5万元分得了好处。
但这只是该行没有根据的臆想,同时该行也没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本案中,李某没有主观得利的意思,同时,其并没有从转错账中得利是事实。
最终经审理,查明李某确实只是存款人,其没有得到任何利益,所以也就不存在不当得利,因此判令李某无责。
二审,银行仍然败诉。存款行两次败诉,不但没有讨回22.5万元反而还搭上了诉讼费,就有点恼羞成怒,于是再次将李某、龙某二人一起起诉。
三、这次该行的起诉理由是,该案是龙某和李某二人合谋,诈骗了该行的22.5万元。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龙某和李某只是因存款和该行有因果关系,在该行打错存款的事实下,其主动联系该行核对存款金额,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合谋诈骗的意思。
最终经审理认定,该行诉求龙某、李某诈骗22.5万元存款的主张不成立,该行再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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