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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对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14年与2013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差额的40%为基数,一级伤残增加90%、二级伤残增加85%、三级伤残增加80%、四级伤残增加75%、五级伤残增加70%、六级伤残增加60%,供养亲属配偶增加40%、其他供养亲属增加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40%)。省部级以上劳模的伤残津贴,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