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争议中,举证是实践中的难点和关键。在此类劳动争议中,仲裁委和法院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不同,会直接导致案件结果的差异。有观点认为,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单方承担举证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将举证责任推给劳动者,由其提供证据自证清白。
实践中,此类劳动争议案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的同时,适度加大劳动者举证和说明义务。如劳动者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反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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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脑微信缓存文件显示职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行为
吴某和刘某是A公司的营销业务经理,二人在职期间,均与公司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协议对竞业限制义务的期限、地域、范围及违约金等作出了约定。B公司主营业务与A公司相同、住所地相近。吴某、刘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以B销售公司名义完成多笔同类产品销售业务。
2022年10月,吴某、刘某先后从A公司离职,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A公司从二人交还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多份B公司的采购合同、收款通知单等文件,均保存在微信电脑客户端的账号缓存文件夹中。A公司遂以二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二人支付违约金。
庭审中,A公司列举了吴某、刘某的微信账号,二人对此不持异议,但表示,A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等证据均为复印件,对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
A公司则表示,以上证据均来源于二人曾使用过的办公电脑,是二人通过微信自动保存的所有文件资料,公司在下载打印时均已公证,二人应在曾经使用过的电脑上登录微信账号用以查实证据来源。A公司同时将两台办公笔记本电脑带入仲裁庭,要求二人在微信电脑客户端登录账号。二人均称,此前从未在办公电脑登录过微信账号,并以微信号码涉及本人隐私、不能确定上述电脑的安全性为由,拒绝登录其微信账号。
职工拒绝登录微信账号以证“清白” 仲裁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真相
仲裁委根据吴某、刘某在A公司的岗位性质及工作内容确认,二人均属于法定的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双方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属合法有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应当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在主张离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时,往往会提交社保缴费记录、个税征缴记录等作为证据。而员工在职期间,其从事竞业行为的方式及手段常常更加隐蔽,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允许用人单位在提供初步证据的基础上,要求劳动者作出合理解释或提出反证,否则应由劳动者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A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相关文件均存储于办公电脑内存“……WeChat Files/FileStorage”文件夹中。吴某、刘某均认可单位陈述的微信账号系本人使用,但以社交账号涉及本人隐私、不能确定单位电脑的安全性为由,拒绝在单位提供的电脑上登录本人账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可认定该主张成立。
庭审中,仲裁员已告知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仲裁委认为,吴某、刘某作为持有上述社交账号的主体,未能就其存疑行为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也未登录账号用以核实证据原始存储载体,仅一味否认单位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应当认定A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属实。
据此,仲裁委认定吴某、刘某在职期间,均未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张瑞娟表示,实践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与同业公司往往会采取很多隐蔽的方法来规避竞业限制义务,甚至出现了劳动者使用化名入职同业公司等情况。在如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取证会愈发困难。因此,在认定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行为时,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在全面审查用人单位一方提交的证据后,根据个案实际情况综合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